日前,江苏多地农业农村部门持续加大农资市场执法稽查力度,紧盯禁用剧毒农药流通、限用农药超范围经营、无证自制加工假农药等突出风险,接连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对销售甲拌磷等禁限用农药、无证生产经营假农药行为重拳亮剑,警示广大农资经营者严守法律法规红线。以下是涉及农药的三起典型案例:

一、徐州市铜山区某农资经销店销售禁用农药、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6年5月,徐州市铜山区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销店销售禁用农药甲拌磷,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氧乐果和多·福·克。经查,该农资经销店购进65%甲拌磷100瓶(销售17瓶)、5%甲拌磷颗粒剂80袋(销售21袋)、溴敌隆1盒、多·福·克9瓶、氧乐果20瓶(销售13瓶),违法所得共计433元。铜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剩余涉案农药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33元,并处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农药经营环节“有证超范围”与“销售禁用农药”双重违法叠加的典型案例。该农资经销店虽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但许可证载明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却购入并销售禁用农药甲拌磷及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氧乐果等。

甲拌磷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剧毒农药;氧乐果自2026年6月1日起被农业农村部第736号公告列入全面禁售禁用名单。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对农药经营“禁区”的零容忍态度。案件警示农资经营者必须严格对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杜绝超范围经营和销售禁用农药的侥幸心理。

二、常州市金坛区杨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农药案

2026年7月,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举报,联合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对杨某某的生产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豆芽粗壮激素(增粗剂)、高级无根豆芽激素、消叶灵、豆芽速长粉剂、6-苄基腺嘌呤、3%赤霉酸可溶粉剂等产品若干。

经查,杨某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从2020年5月开始采购6-苄基腺嘌呤、3%赤霉酸可溶粉剂等产品,配比加工成豆芽粗壮激素(增粗剂)、高级无根豆芽激素、消叶灵、豆芽速长粉剂等假农药,通过微信销售给豆芽生产者,销售获利十余万元。因杨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依法移送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本案是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无证生产假农药的典型案例。案件查办中,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研判线索、商请公安提前介入,实行联合执法、行刑衔接,有效固定关键证据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6-苄基腺嘌呤、赤霉酸是国家明令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质,本案杨某某使用6-苄基腺嘌呤、赤霉酸生产豆芽粗壮激素(增粗剂)等产品,违法周期长、获利金额大、主观恶性明显,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无证生产经营农药违法行为形成有力打击。

三、南通市某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6年6月,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营部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溴鼠灵蜡饵和磷化铝。经查,该农资经营部购进溴鼠灵蜡饵100袋(销售1袋),购进磷化铝50支(销售12支),货值金额166.67元。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作出没收剩余溴鼠灵蜡饵和磷化铝、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溴鼠灵和磷化铝均为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特许经营。该农资经营部在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销售涉案产品,虽然货值金额仅166.67元、违法所得仅9元,但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正是基于其安全风险的极端严重性,限制使用农药一旦脱离监管流入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主体,极易引发中毒甚至死亡事故。因此,此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不能以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来衡量。执法机关依法对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体现了对限制使用农药违规经营“零容忍”的执法立场。




来源丨公开资讯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切莫作为投资交易依据。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问题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农可查以作处理。

点赞(246)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