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立法以及政策制定中,既要反对“坏心办坏事”,也要防止“好心办坏事”,甚至后者更加值得警惕。如何避免“好心办坏事”?解决问题,不仅需要破除本本主义,也需要破除官僚主义,更要破除青天大老爷的“父母包办主义”,只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这真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教员教导我们长期的路线:做好一切工作必须坚持的前提和基础。
今年9月16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征求互联网经营农药负面清单意见的函》(农农(农药)〔2026〕51号)在农业农村部官网公开后,《互联网经营农药负面清单(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拟在现有法律法规之外新增禁止网络销售大量农药品类和具体商品。该清单一经征求意见,即在农药行业引发巨震,各方市场主体均表达出了对网络禁售政策的担忧。本文先从支持"一刀切"禁售的主要理由出发进行针对性说明,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一、一刀切禁售的主要支持理由及其荒谬性
1、“网络售药皆风险说”。这种说法其实很难站得住脚。农药确实存在高毒高风险产品,但毕竟不是所有的农药均属于高风险。现行《农药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并未对农药在网络禁止销售做出任何限制,经营者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其线下门店可售的产品同样可以在网络销售。网络只是一种销售渠道,其风险根源在于产品本身的毒性等级和登记风险,而不在于是线上还是线下。将网络销售这一渠道与产品安全风险划等号,是将销售渠道的风险与产品固有的风险混为一谈。更不用说,《电子商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仅因销售渠道不同而对同一产品实施差异化禁售,已构成对网络渠道的歧视。
2、“网售农药必违法说”。有些人认为通过网络经营农药等同于经营违法产品,这种认识并无道理。《农药管理条例》作为上位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农药的网络销售,经营者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即可开展线上线下销售。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以《清单》中的第五项"标签标注类别为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农药制剂"为例,对所有植物生长调节剂进行网络禁售,而不区分风险类型对一类农药进行一刀切禁止,不仅远远脱离农药风险管理的范围,也是对现有农药网络销售已形成的交易模式和交易习惯的漠视。未经法定立法程序并无法定依据的情形下,仅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对部分农药网络交易进行禁止,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3、“上位法有依据说”。部分人认为通过规范性文件可以出台禁止性清单,其实不然。《互联网经营农药负面清单(2026年版)》(征求意见稿)以规范性文件对部分农药禁止网络销售,实质上减损了大量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一是此前合法开展农药网络销售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将无法继续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相关产品;二是农药品牌方和品牌商,无论产品风险大小均被禁止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以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而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并未对农药网络销售做出任何限制。说白了,在上位法并未明确禁止农药网络销售的前提下,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新设如此大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存在突破立法权限的风险。
4、"禁售无害说"。部分人认为通过规范性文件可以出台禁止性清单直接禁售部分农药,不会影响市场竞争以及带来危害,但实际情况可能出人意料。从预期政策结果来看,一刀切禁售将不可避免带来农药产品价格大涨。随着农药网售的快速发展,已有上亿消费者通过在线购买农药产品。一旦政策实施,消费者只能转向线下,在本来线上有产品可以和线下农药店铺竞争的情形下,直接禁止网络销售将导致线下大幅涨价,最终导致终端农业生产者和农户利益受损。更不用说,丘陵山区、偏远农村网点不足,城市家庭园艺群体小区边上根本没有农资店,线上是主要甚至唯一采购渠道。网络禁售直接推高农户采购成本、降低购买便利性。这背后是数千万甚至上亿的普通农户,网络真实采购需求不会因一纸禁止销售文件而消失。同时,一刀切不止影响数个电商平台,还影响数十万农药网络经营者以及数万家中小企业,毕竟在经济下行、消费低迷的大环境下,鼓励合法农药产品通过正规网络渠道拓展销售渠道也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不能因个别产品网售出现问题或舆情,就彻底一刀切全部禁止正常农药网售。
5、"禁售即风险可控说"。少数人认为,只要禁止部分农药的网络销售,农药网络销售风险以及监管风险就不存在了。但实质上,在网络市场需求并未消失的情形下,商家在信息层面不再发布禁止农药的信息,会以变相词或暗语的形式在平台大量交易,电商平台也无法仅通过标签内容实施完全的禁止。正规电商渠道被禁之后,大量交易转向无交易保障的社交电商、团购、代购甚至直播渠道,这将导致大量假冒伪劣农药蔓延。禁止网售必然将网络市场需求和网络成交推向无资质核验、无溯源的微信私域与线下灰色渠道,丢失已有的电商平台实名购药、全流程溯源、售后服务以及用药科普等抓手,假劣农药反而抬头,与"加强监管"和确保农药用药安全的政策目的相悖。管了前门漏了后门,直接导致行业监管水位的差异,对整体规范并无益处。
二、主要建议
1、尊重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需求,允许合法的中等风险农药通过正规网络渠道销售。建议《互联网经营农药负面清单》不应对农药网络销售一刀切全面禁售,而应尊重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需求,允许合法合规的中等风险性质农药产品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而仅针对极小部分的高风险产品予以禁售。理由很简单,网络只是一种销售渠道,它与线下实体门店销售在本质上并无不同,真正决定风险水平的是产品本身的毒性等级和登记风险。同时,农药网络销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平台应当加强对其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核和日常管理,对以本平台名义开展的农药网络销售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责任链条清晰可追。不是通过禁止商品全部禁售而是通过提高平台治理能力和提升平台治理水平来加强商家网络农药的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
2、明确立法权限边界,尊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设计。对于是否禁止部分农药的网络销售,涉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网信等多个部门的职能。建议主管部门就相关条款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充分会商,在达成跨部门共识的基础上再行规定。同时,应严格遵守《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权限减损市场主体权利的红线,对于确需限制的事项,应提请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或报请全国人大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而非以规范性文件“解释”上位法的名义实质性新设限制。此外,应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确保线上线下同等对待。
3、完善配套政策和优化监管机制,通过分类分级和精细化监管将农药网售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关于禁止网络销售的农药范围,建议结合产品毒性等级和使用场景做分类监管:一是对高毒高风险农药,确需禁止网络销售的,应由行政法规或法律公告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对于低毒低风险、可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农药产品,允许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并要求网络销售页面显著展示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标注安全使用信息;三是对于日常监督管理中确实发现需要禁止网络销售的具体产品,可由农业农村部门下发监管指令或政策文件予以明确,平台新增规则对应执行即可,无需在没有上位法依据和存在部门争议的情形下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直接进行大范围禁售。这样既能有效管控真正的风险点,也能避免过度监管抑制产业发展和市场活力,切实保障广大农业生产者的根本利益。
如果通过精细化监管可以解决网售99%的问题以及将网售风险控制到可接受范围,那通过一刀切禁止网售的合理理由还存在吗?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相信的是科学化的治理措施能够解决问题?还是愿意相信一刀切禁止(将原有问题掩盖或消除存在的问题)是解决问题的良药?这值得深思也值得探究,我们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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