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对于“离开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场所销售农药算违法”的事情大家争论了很久,以为这个规定已经有所改善了,没想到这么快就开出了第一张罚单。2024年7月17日,横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资执法检查时,在横州镇大和村委和平村小公园旁发现一小货车摆放有农药,该小货车上的农药系卢某某从横州市马岭镇港弟农资店装载得来,前往横州镇大和村委和平村小公园旁摆摊售卖。执法人员对横州市马岭镇港弟农资店经营农药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对该批次农药1002瓶(包/组)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7月24日,对该农资店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横州镇大和村委和平村小公园旁经营农药(非卫生用)1002瓶(包/组),货值3575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横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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