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漳州市***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因销售总养分及有效磷含量均不达标的“龙**”复合肥料,被依法处以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10560元的行政处罚。

经两次检测,该批次产品有效五氧化二磷实测值仅11.61%,远低于明示的13.5%。


行政处罚文书号: 浦市监处罚〔2026〕63号

当事人: 漳州市***特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摘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2月1日从山东*龙化肥有限公司购进160包(4000kg)复合肥料用于销售,产品名称:“龙**”15-15-15S复合肥料,规格25kg/包,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5日,委托方:福建省****集团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山东*龙化肥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 15063-2020,生产许可证号:(鲁)XK13-001-00281,肥料备案证号:SDFHFL2021-00479,明示质量指标15-15-15+TE、N-P2O5-K2O总养分≥45%。


上述抽检批次的复合肥料经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2026)ZJHA0287),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所销售的复合肥料所检项目总养分、有效五氧化二磷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和产品明示值要求,其中检验项目总养分(N+P2O5+K2O)检验结果为43.9%,技术要求为≥45%(明示值),五氧化二磷(P2O5)检验结果为11.86%,技术要求为≥13.5%,判定为不合格。


2026年5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漳州市绿农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涉案复合肥料进行复检,《检验报告》(编号:LN20260512001)检验结论显示所检项目中有效磷和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明示质量指标要求,其中检验项目总养分(N+P2O5+K2O)检验结果为43.12%,技术要求为≥45%(明示值),五氧化二磷(P2O5)检验结果为11.61%,技术要求为≥13.5%,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所销售的复合肥料总养分(N+P2O5+K2O)、有效五氧化二磷不符合GB/T 15063-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复合肥料》和产品明示值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6元;

2、没收涉案的复合肥料3987.65kg;

3、罚款10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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