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产品案。
2026年6月8日,执法人员对宋*勤小葱种植基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小葱生产环节中使用了某款58%甲霜·锰锌可湿性粉剂产品(该产品标称使用作物/场所:黄瓜,防治对象:霜霉病),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
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初从一个东坡区上门推销的人员手里购进涉案农药产品10袋,共计10千克,在小葱生产环节中使用了7袋,共计7千克,分两次喷洒,喷洒面积18多亩;库存3袋,共计3千克,全部已作异地存放登记保存。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能主动供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但其在生产环节中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产品后,所生产的小葱已流入市场,产生了一定食品安全风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之规定,洪雅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