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经查,当事人南昌**农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开始向另一家公司销售农药,双方于2023年5月22日签订《农药购销合同》,约定2023年度农药购销事宜。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才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在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7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持续销售农药,经营农药的货值金额(即销售金额)为287700元,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为287700元。当事人上述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南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87700元;2.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计17262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1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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