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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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广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4种:1.树乐®32%滴酸·草甘膦(规格:20kg/桶),销售价格135元,库存83桶,货值金额11205元;2.树乐®32%滴酸·草甘膦(规格:5kg*4桶),销售价格85/件,库存165件,货值金额14025元;3.树乐®32%滴酸·草甘膦(规格:4kg*4桶),销售价格75/件,库存107件,货值金额8025元;4.树乐®滴酸·草甘膦(规格:1kg*12瓶),销售价格90/件,库存12件,货值金额1080元;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且未附具标签的农药3种:5.未附标签产品1,规格:20kg/桶(当事人指认为手斧®33%草甘膦铵盐),销售单价215/桶,库存152桶,货值金额32680元;6.未附标签产品2,规格:10kg/桶(当事人指认为草甘膦异丙胺盐),销售单价70/桶,库存127桶,货值金额8890元;7.未附标签产品3,规格:20kg/桶(当事人指认为草甘膦异丙胺盐),销售单价145/桶,库存143桶,货值金额20735元;以上7种农药产品涉案货值金额合计9664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南宁市兴宁区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7种农药产品;2.处涉案货值金额6倍罚款57.9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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