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别人的“合法身份”包装自己的产品?

此路不通。近期,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张冠李戴”的假冒肥料登记证号案,有力打击了农资市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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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西街执法大队在接到农资消费纠纷线索后,第一时间启动核查程序,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护根灵复合芽孢杆菌”微生物菌剂,包装上标注的肥料登记证号实为其他公司所有,并非该公司自有证号。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开展了普法教育,督促其严格依法合规经营。

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资领域假冒伪劣、违规经营等行为,切实净化消费环境,为辖区农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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