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农资零售商这类农药千万别乱卖,不然一不小心就赔个底朝天!以下三个案例是小编查询到的因超范围用药以及销售配比浓度过高农药致农作物药害减产的案例,其中最高赔偿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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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超范围售卖农药造成

物减产,农资店被判赔30万余元


因轻信农药销售公司销售人员推荐,瓜农古某误购用于果树的农药,导致百亩瓜田几乎绝收。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某农药销售公司因销售误导,承担古某经济损失30万余元;原告古某因自身疏忽,自行负担29万余元损失。

古某发现自家百亩甜瓜秧苗出现叶片黄化问题,遂前往当地某农药销售公司购买农药。选购过程中,古某向销售人员详细说明了甜瓜种植情况及需求,希望购买一款适用于甜瓜、能防治叶片黄化的农药。然而,销售人员在未仔细核对农药适用作物范围的情况下,错误推荐了一款仅适用于苹果树的农药,并承诺该产品能有效解决甜瓜叶片黄化问题。古某轻信销售人员介绍,未仔细阅读农药使用说明,便按指导方法喷洒。不料,生病的甜瓜秧苗不仅未好转,反而大面积枯萎死亡,导致其当年甜瓜几乎绝收,直接经济损失达59万余元。双方对损失责任争执不下,古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调取案涉农药产品说明并咨询农业专家后确认,该农药明确标注适用作物为苹果树,不适用于甜瓜,使用该农药与甜瓜绝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某农药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经营者,其销售人员未准确了解农药适用范围,错误推荐产品并作出不实介绍,存在重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古某作为具有一定种植经验的农户,在购买农药时未仔细核对产品说明,过于依赖销售人员介绍,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认定双方均需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被告某农药销售公司因销售误导,承担古某经济损失30万余元;原告古某因自身疏忽,自行负担29万余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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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销售配比浓度过高农药致

作物减产,农资店被判赔38万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农药销售者销售配比农药浓度过高导致药害引发的赔偿纠纷,法院判决某经销部及其经营者詹某共同承担7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损失387953元。

单某种植葵花223.3亩。2023年7月18日,单某从某经销部购买了价值6300元的农药。某经销部向单某出具数据,载明药品规格、数量、单价。回家后,单某雇佣无人机为其种植的葵花地喷洒农药。几天后,单某发现葵花头出现弯曲、扭曲变形情况,立即联系某经销部的经营者詹某。

事故发生后,单某委托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植株上部扭曲、花蕾变形的原因及损失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此次事故与其使用从某经销部购买的农药产生药害存在因果关系,损失占75%。单某诉诸法院,要求某经销部、詹某承担损失614075元。

额敏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单某以案涉葵花地全部绝收为由申请重新鉴定。额敏法院因第一次鉴定时未到葵花收割时节,未查明是否绝收及具体损失,准许单某二次鉴定申请。

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詹某提供的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调还酸钙”超使用范围、“甲维·氯虫苯”“螺虫乙酯”超出安全使用剂量,与产生药害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单某种植的223.3亩葵花地没有绝收,此次因药害造成的全部损失为513918.7元。

根据第三方的鉴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农药经营者在出售农药后,没有对农药使用者尽到注意安全的提醒义务,甚至超范围、超剂量推荐销售农药,存在过错。原告单某作为农药的使用者,没有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亦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单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承担70%的过错责任,由某经销部和詹某共同承担损失金额合计为387953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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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农药店超范围推荐农药,

致草莓药害,承担60%责任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法院在审理一起不正确喷洒农药致发生农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判决农药销售者赔偿农户损失14万元。

顾某在海门租下30亩地种植草莓,其至某农资经营部要求购买除草剂“使它隆”,某农资经营部即向其交付“使它隆”若干包。顾某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了农药,第二天草莓即出现皱缩现象,某农资经营部得知后即协助顾某进行农药喷洒补救,但所种植草莓仍全部枯萎死亡。事故发生后,海门农业农村局组织农艺专家进行鉴定,认为系因顾某错误使用除草剂“使它隆”导致的药害。顾某即诉至法院要求某农资经营部赔偿其损失。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农药经营者负有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说明适用范围和方法剂量的法定义务,必要时还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的发生情况。

该案中,某农资经营部明知顾某种植草莓,却向其出售了不应用于草莓除草的“使它隆”,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原告损失60%的赔偿责任。顾某作为多年草莓种植户,理应对草莓除草用农药有一定认知,故其余40%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真是唏嘘,通过以上三个案例也给大家提了一个醒,零售商在日常经营中一定要注意2点:

 1.尽量不要超范围售卖农药 

大家都知道在日常经营中因为农药登记品类并没有完全覆盖所有作物,所以大多数零售商卖药只看成分适不适合。而不完全看登记什么作物。有零售商也表示如果只看登记什么作物的话,很多农作物,特别是药材将无药可用。

但是还是要提醒各位零售商售卖农药尽量不要超范围用药,因为我国《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

也就是说日常“灵活用药”不出问题还好,一旦出现药害,按照管理条例零售商势必会被罚款追责,所以零售商尽量按照标签范围售卖农药。

 2.配药安全第一,不确定用药效果时不卖也不能冒风险 

做农资的都知道农资产品不同于其他产品,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零售商在售卖产品时,一定要对农资产品的含量、特性、成分、使用方法、使用效果等都要做到清楚熟悉。

尤其是产品效果尽量下地做实验确保用药安全,如果产品在某种作物上使用的效果不太清楚的,或者之前并未应用过的,就算不卖也千万别抱着侥幸心理去冒险,否则一旦出现药害可能就会面临高额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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