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销量、牟取暴利,常州溧阳某尿素生产企业负责人王某甲擅自将知名商标印在自家产品包装上“傍名牌”,假冒品牌尿素进行销售。其公司销售王某乙明知仍配合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超10万元。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线索,并移交公安机关侦办。王某甲和王某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人8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因本案事关农业安全的民生领域,区别于一般的知识产权犯罪,考虑到涉农用物资的社会危害性,为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秩序,除了对两人判处刑罚,法院还额外对二人发出“禁止令”,明确缓刑期内禁止从事化肥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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