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一男子和另一户果农,种了160多亩皇帝柑,为了提前半个月上市,卖个好价钱,他们听信农资店老板的话,用了催熟剂,没想到,3天后树叶干枯,果子大量掉下来,损失60多万。


在这个追求快速回报的时代,许多人都希望通过捷径来获得成功。然而,正如这位果农的遭遇所示,贪图小利的行为往往会付出惨痛的代价。160多亩的皇帝柑,原本是他们辛苦耕耘的成果,却因一时的冲动和盲目选择,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事情的起因源于果农们的焦虑。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他们急于抢占市场先机,想要在果实最丰收的季节前,提前上市,获取更高的价格。于是,他们找到了一家农资店,听信了店老板关于催熟剂的“神奇效果”。在他们的心中,这似乎是一个轻松赚钱的捷径,然而,这个决定却让他们的梦想瞬间化为泡影。

催熟剂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加速果实的成熟,但同时也对植物的生长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果农们在看到树叶开始干枯,果实纷纷掉落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面对60多万的损失,他们的心情无疑是崩溃的。


这一事件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大家纷纷在评论区表达自己的看法。有的人感慨道:“这就是贪图小便宜的后果,真正的农民应该脚踏实地。”还有人说:“这让我想起了‘自食其果’这个成语,确实是一个警示。


60多万,对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来说,几乎是一辈子的积蓄。


相关部门到现场核查,判断果树大面积落果的确和用催熟剂有关。那么,从法律角度,对于果农给柑子打催熟剂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1、两个果农的行为损人不利已。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两果农在使用催熟剂时,没如实记载使用情况,违反了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要求。


2、两个果农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原则,还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尽管没明确指出,催熟剂是否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但老冯和老李在没充分了解催熟剂安全性和合法性的情况下使用,已经构成了对农产品生产安全的不负责任行为。


3、两个果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4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果农在使用催熟剂后,没对皇帝柑进行质量检测,如果导致大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柑子上市,这一行为也违反了农产品质量检测的要求。


果农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他们轻信农资店老板的话,没经充分了解和试验便使用了催熟剂,导致果树大面积落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农资店老板老张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作为专业人士,应该了解催熟剂的安全性和适用性,但在向两果农推荐时,没能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警示,导致他们做出了错误的决策。


如果老张故意隐瞒或误导了催熟剂的信息,那么他还可能构成欺诈行为,需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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