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45%毒死蜱乳油22600千克至喀麦隆,申报总价为CIF11260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720 g/L丙溴磷乳油,出口需提交《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经计核,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26045.9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应当如实申报。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一目、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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