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470,证券简称:金正大)于8月17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涉及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取得新进展。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临沂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告显示,该案件源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金正大、万连步、李丽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临沂仲裁委员会此前作出的(2020)临仲裁字第9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临沂中院于2026年6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29,83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
执行过程中,临沂中院通过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证券、保险和车辆等财产线索。结果显示,除依法查封暂不宜处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被告知案件执行经过和财产查控情况后,确认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和移送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临沂中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依法查封暂不宜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裁定同时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正大表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投资者,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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