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049号公告,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制作和使用。新规明确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DM码,单元识别代码至少由32位数字组成,涵盖登记类别、证号、生产类型等信息。 最大变化在于信息穿透,制剂标签未标注原药(母药)信息的,须通过二维码扫码识别原药登记证号及生产企业。 每个二维码对应唯一销售包装单位,生产企业须确保扫码可查生产日期、批次及质检信息。 自2026年11月1日起,所有农药产品标签须标注符合新规的二维码,沿用了近九年的农业部第2579号公告同时废止。 留给行业的时间,已不足三个月。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制作和使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农药标签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者DM码。
二、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通过扫描二维码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农药制剂标签未标注所用原药(母药)信息的,还应当能够通过扫描二维码识别显示原药(母药)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
三、单元识别代码至少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类别代码,“1”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PD,“2”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WP;第2—7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数字,登记证号不足六位数字的,可以从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org.cn)查询;第8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第9—11位为产品规格码,企业自行编制;第12位以后由企业自行定义使用。
四、标签二维码应当具有唯一性,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五、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负责落实追溯要求,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追溯网址显示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一致。追溯查询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电脑端和手机端浏览。
六、2026年11月1日起,农药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2017年9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第2579号公告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
2026年8月12日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