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化肥、农药、农膜商业储备管理工作,湖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印发《湖北省省级农资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本次政策调整最核心的变化,是将储备体系从“单一化肥淡储”升级为“全品类一体化储备”。原制度下,该省仅开展化肥储备,缺少农药、农膜专项储备,保供链条容易出现短板;新办法细化了储备品类,将储备范围拓展为氮磷及复合肥、钾肥、救灾肥、农药、农膜五大类,补齐了农资保供的弱项,更好适配全省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在运行模式上,新旧制度的差异同样显著。原制度采用淡季集中储备模式,存在储备规模过大、与国家储备重叠、集中投放易冲击市场、库存物流成本偏高等问题;新办法则针对不同农资品类分别设定6个月、12个月的差异化年度储备期限,同时明确每轮承储责任期为5年,储备规模、品种可根据调控需求动态调整,从而实现精准调控、分散风险。承储遴选机制改革,是本次政策调整的一大亮点。原制度下,承储企业资格通过指定方式确定;新办法落实统一大市场要求,通过公开招标实现市场化、规范化择优遴选。此外,在监管体系上,新办法针对性解决了原有管理中部门权责不清、监管效能不足的问题。以往农资储备管理中,存在权责交叉、监管缺位越位等问题;新办法建立分线负责、协同联动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储备运行质效。针对市场关注的资金支持问题,新办法明确由省财政厅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及固定金额补助。针对不同农资品类分别设定贷款贴息、固定金额补助方式,细化补助标准的核算依据;规范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流程,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政策,助力承储企业做好储备工作。新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原《湖北省省本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此前已下达仍需继续执行的省级农资储备任务仍按原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办法,新增应急投放、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删除原办法中有关储备品种比例等内容,将承储责任期由1年调整为2年,与国家保持一致,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做好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保障全省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与国家最新政策保持衔接。山东省现行省级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于2022年7月印发。202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修订发布了新版《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对比发现,山东省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与当前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照国家办法,结合山东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此次修订。修订过程中,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重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意见建议,按规定履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管理办法》明确,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品种以尿素、磷酸二铵、三元复合肥为主。储备规模原则上为20万吨/年,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每年度储备时间为6个月。单个承储企业储备量一般为4万吨左右。省级财政对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给予资金补助,每个年度储备期内补助标准为40元/吨。山东省级财政对承储任务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40元/吨。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执行。承储协议签订后,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拨安排建议,省财政厅预拨年度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拨付至承储企业。承储责任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需编制正式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复核,省财政厅审核后进行清算。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依法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及其具体储备任务,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约定储备起止时间、品种、数量、质量、布点区域、违规责任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储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不得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储备仓库(库点)应位于山东省境内,储备货物货权方为承储企业,需涂刷、悬挂或者树立“山东省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库”标识标牌。储备货物须单独存放,如与其他库存同库,应分区(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企业应规范落实储备任务,确保储备化肥品种、数量、质量、账务管理等符合要求。山东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社会投放,不得用于出口,优先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因惜售导致用肥旺季化肥脱销断档。《管理办法》对应急投放作出专门规定。年度储备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宏观调控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可要求承储企业应急投放,投放区域优先满足省内用肥。应急投放时,补助资金按实际已完成储备月数核定,储备数量按承储企业应急投放时上一个月的月末储备数量核定(核定的储备数量不超过规定储备任务),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储备数量×已完成储备任务月数/6。如下达应急投放任务时明确补库要求,且承储企业按要求落实补库任务的,视为完成当年度储备任务。山东省级化肥商业储备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相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供销社负责本区域监管,承储责任期内须实现储备仓库(库点)监督检查全覆盖,并对检查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每年检查时间在年度储备时间第二个月开始。同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协会或行业专家参与检查,现场检查实行专家组、当地部门、承储企业三方签字确认制度。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供销社开展现场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省财政厅在每轮承储责任期内择机抽查。在法律责任方面,《管理办法》根据违规情节轻重设置了梯度化处理机制。对承储企业资质不符、仓库库点不合规、不按要求报送数据等情节轻微的行为,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若企业出现不按要求入存储备化肥、不按要求投放、账务不符、挪用贷款资金等情形,或在同一年度内出现两种以上需整改的行为,以及连续两年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将不予拨付当年度相关任务补助资金,并收回已预拨的补助资金。对于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储备任务、不按要求进行应急投放、拒不服从省级储备管理等严重情形,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连续两年出现第二类违规情形的,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取消其相关储备任务,不予拨付当年度补助资金,并收回承储责任期内全部已预拨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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