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一证一品”政策落地,很多企业的日子难过了。

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 部分内容


一、农药制剂产品应当标注所用原药(母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相关内容可以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中体现,由该制剂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对真实性负责。


二、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的商标。


农药“一证一品”的战略意图非常明显:通过"一证一品"规定斩断套证利益链,逼退同质化产能

届时,大量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将无法继续在市场上销售。农药

肉眼可见,农药代工厂的业务急剧缩减,天塌了。

商业模式的重构成为代加工企业的当务之急。


相信很多代工厂老板早已开始考虑出路了。


一是自向自主品牌转型,多申请几个农药登记证,建立销售队伍自己卖产品,但登记证的高成本和长周期将成为重要障碍。


说归说,干了这么多年代工,也没能把自己的销售做起来的工厂,说明真吃不了这碗饭,还是别“挣扎了”。


或是坚守老本行,成为专业化的合同生产商,通过规模效应和卓越的运营效率获取利润。


或是退出“江湖”,赶紧卖厂,转向其他相关业务,越早越好,还能谈个好价格。


无论选择哪条路径,代加工企业都需要重新评估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并在新的监管环境下找到适合自己的定位。


此外,原药生产中的“空壳”公司直接凉凉。


新修订的《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掷地有声:“农药原药(母药)不得委托生产”。


就如中国农药工协会公众号8月2日发文分析的,这条规则并非针对合法的生产活动,而是为了精准清除市场中的“空壳公司”:

这些企业本身不具备任何生产能力,其核心资产就是一张或几张宝贵的原药登记证。它们的商业模式就是将登记证“出租”给有实际生产能力但没有登记证的工厂,从中收取“贴牌费”或“管理费”。这种模式严重割裂了农药登记所代表的法律责任与实际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是许多质量问题和市场乱象的根源。


通过禁止原药委托生产,它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如果你持有原药登记证,你就必须拥有与之匹配的、合规的生产设施。这一规定将迫使大量“空壳公司”退出市场。这将极大地净化原药供应市场,减少隐性产能,使市场竞争更加透明、公平,是农药行业内部的一次深刻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点赞(265)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