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春市市场监管系统发布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2年4月26日,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关于印发<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工业产品质量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依法对个体工商户邹明媚销售的肥料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安徽国为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店销售的“庆丰乐”牌掺混肥料和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均判定为不合格。
2022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查明邹明媚进购江西绿大地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掺混肥料共5吨,销售了0.6吨,剩下4.4吨,剩下部分已被厂家召回,进购中国农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10吨(实际为江西绿大地肥业有限公司冒名生产),销售了3.5吨,剩下6.5吨,剩下部分已被厂家(江西绿大地肥业有限公司)召回,该2批不合格肥料涉案货值48500元,违法所得140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05元;2、处以涉案货值1.4倍罚款69500元,共计处以罚没款70905元整,上缴国库。
编后语:通过以上内容可知,农资经销商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肥料被罚了,生产企业是否被依法处罚尚不可知。说到这里一定会有经销商说,产品不是我生产的为什么要罚我?其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销售者应当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予以验收。
如果销售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予以验收进货,则要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风险。
所以在这里我们提醒广大经销商朋友,在进货时一定要严格审查企业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等,并且要签订协议,避免因对产品把关不严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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