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典型案例

图片

2026年5月27日11时左右,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芦山县思延镇周村村巡查时发现一辆长安牌小型货车停在周村村毛家坝大桥上行100米处,车上拉着农药和化肥,付某某正与一名群众商谈农药买卖事宜,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执法人员随即上前出示执法证件并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付某某车上载有农药27种总计820袋(瓶),付某某作为农药经销商,离开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销售农药的行为被依法定性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当事人付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2026年7月23日,芦山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并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9之规定,对付某某作出:1.责令付某某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2.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7种总计820袋(瓶);3.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图片

指导意义

图片

农药经营许可是确保农资安全、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关口。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销售的农药产品缺乏资质溯源与合规管控,可能存在质量不合格、非法添加、经营禁限用农药等问题,不仅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及群众饮食安全构成威胁,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和农资市场混乱。因此,相关经营主体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农药经营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持证经营制度,确保农资产品质量安全、经营合法合规。


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能有效规范农资流通秩序,防范化解农业生产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农业生产平稳运行,守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推动农业产业良性健康发展。通过严格许可监管、严查无证经营行为,可及时排查整治违法经营隐患,杜绝问题农药流入田间地头,防范农资风险扩散蔓延。 


依法持证经营是农药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定要求。相关经营主体和个人要加强行业自律,充分认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严格遵守农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经营规程,切实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确保广大群众用上安全、合规、放心的农业投入品。


图片

法律知识

图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的意见》(农办法函〔2024〕19号):“已经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营业场所销售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下同),离开营业场所销售农药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点赞(322)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