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用无人飞机施药作业(以下简称“飞防”),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控效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国家航空植保科技创新联盟联合制定《农用无人飞机施药作业负面清单(试行)》。
1. 未取得资质不得操控。未持有相应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不得开展飞防作业。2. 未安全检查不得开展作业。未完成空域、环境等安全检查以及施药设备校准,不得开展飞防作业。3. 身体不适不得操控。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以及身体过度疲劳时,不得开展飞防作业。4. 未穿戴防护用品不得操控。未按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不得开展飞防作业。5. 不得脱离视线操控。不得在农用无人飞机脱离操控视线情况下,开展飞防作业。6. 不得处于喷雾下风向操控。施药期间,不得处于喷雾的下风向位置,不得在施药区域内随意穿行。1. 不宜随意混配。除草剂不宜与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使用,禁止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2. 不宜选用不适合剂型。不宜选用粉剂等易堵塞喷头的农药剂型开展飞防作业。3. 不宜施用未预混药剂。未经过预混稳定性试验验证的农药,不宜用于飞防作业。4. 不宜久置桶混药液。混配后,药液出现物理、化学性质不稳定时,不宜用于飞防作业,鼓励现混现配现用。5. 未添加桶混助剂不宜施药。在气温较高、空气相对湿度较低、药液飘移风险高等情况下,未添加助沉降、防蒸发桶混助剂的药液,不宜用于飞防作业。6. 不宜施用特定除草剂。强挥发性除草剂、灭生性除草剂、激素类除草剂等,不宜用于飞防作业。1. 管制空域未报备不飞。在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变电站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开展飞防作业。2. 不提前公告不飞。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向公众发布施药作业公告,不得开展飞防作业。3. 设备不安全不飞。农用无人飞机出现电量不足、桨叶老化、信号不强等不安全因素时,不得开展飞防作业。4. 超安全距离不飞。在水域、蜂场、桑园、敏感作物等区域的上风向(500m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开展飞防作业。5. 气象条件不适宜不飞。风力超过3级(>3.4 m/s)、夏季高温时段(>35℃)以及雨、雪、雾、雷等恶劣天气时,不得开展飞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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