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和《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发布,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发布
近日,新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24)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6号),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改变化和规范管理要求,将标签和使用说明单列,增加了质量保证期等标注内容,完善了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要求及使用规则等。标准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标注和制作,有利于更好的落实种子法确立的种子标签真实性制度。
据悉,《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 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与 GB20464—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06年版的第3章);
———删除了总则(见2006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见第4章,2006年版的第5章);
———增加了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见第4章);
———更改了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要求(见第5章,2006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使用监督(见第6章,2006年版的第7章);
———增加了与种子质量规定值比较的容许误差(见附录 B)。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6年首次发布为 GB20464—2006;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发布
近日,新修订的《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4404.1-2024)种子质量强制性国家标准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6号),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涉及稻、玉米、小麦、大麦、荞麦、燕麦、高粱、粟和黍等9种禾谷类作物。本次修订适度提高了部分农作物种子发芽率、品种纯度等质量指标,增加了玉米转基因种子质量要求等特殊规定。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 GB4404《粮食作物种子》的第1部分。GB440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禾谷类;
———第2部分:豆类。
本文件代替 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 第1部分:禾谷类》、GB4404.3—2010《粮食作物种子第3部分:燕麦》、GB4404.4—2010《粮 食 作 物 种 子 第 4 部 分:荞 麦》,与 GB4404.1—2008、GB4404.3—2010、GB4404.4—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品种转基因真实性、品种转基因纯度的术语和定义(见3.7、3.8);
———更改了稻种子部分质量指标(见4.1,GB4404.1—2008的4.2.2);
———更改了玉米部分种子质量指标(见4.2.1,GB4404.1—2008的4.2.2),增加了玉米品种转基因真实性、品种转基因耐除草剂纯度和抗虫纯度要求(见4.2.2);
———更改了小麦常规种发芽率质量指标(见4.3,GB4404.1—2008的4.2.3);
———更改了高粱种子水分质量指标(见4.6,GB4404.1—2008的4.2.4);
———增加了粟杂交种种子质量指标(见4.7);
———更改了检验方法(见第5章,GB4404.1—2008的第5章)。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4年首次发布为 GB4404—1984、GB4405—1984;
———1996年第一次修订为 GB4404.1—1996;
———2008年第二次修订为 GB4404.1—2008,2020年发布第1号修改单;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发布
近日,新修订的《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GB4407.2-2024)种子质量强制性国家标准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26号),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涉及油菜、向日葵、花生、芝麻、油用亚麻等5种油料作物种子。本次修订适度提高了部分农作物种子发芽率、品种纯度等质量指标。标准的发布,进一步提高了重要粮油作物种子质量要求,有利于引领种业高质量发展。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 GB4407《经济作物种子》的第2部分。GB4407已经发布了以下2个部分:
———第1部分:纤维类;
———第2部分:油料类。
本文件代替 GB4407.2—2008《经济作物种子 第2部分:油料类》,与 GB4407.2—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油用亚麻种子质量要求(见4.4);
———更改了油菜部分种子质量要求(见4.1,2008年版的4.2.1);
———更改了向日葵部分种子质量要求(见4.2,2008年版的4.2.2);
———更改了花生部分种子质量要求(见4.3,2008年版的4.2.3);
———更改了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的表述(见第5章,2008年版的第5章)。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4年首次发布为 GB4407—1984;
———1996年第一次修订为 GB4407.2—1996,2008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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