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当事人卢某某在地摊上经营的涉案散装老鼠药,经抽样检测,溴敌隆质量分数为0.0049%。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老鼠药共34.8千克。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分装成小包销售涉案老鼠药,约400-500克/包,售价5元/包,案发时经营收入共7元。本案案值348-435元,违法所得为7元。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本案的违法情节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青秀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2.没收散装老鼠药34.8千克;3.没收违法所得7元;4.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07元。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将散装农药自行分装成小包,涉嫌构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