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某在销售微生物菌剂过程中虚假宣传案

2026年6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黄某某在销售微生物菌剂过程中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接赣县区公安部门线索反映,位于赣县区大田乡有流动商贩将微生物菌剂产品,故意虚假宣传冒充复合肥、水稻肥,向当地农户兜售,误导农户购买使用。在公安机关的有力配合下,执法人员会同农业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发现广西人黄某某(以下称“当事人”)驾驶五菱轻型厢式货车在赣县区范围内售卖微生物菌剂(适用于菜园、果园土壤的基础肥料),却用扬声器循环播放音频“卖肥料,高效复合肥,水稻肥,厂家直销,价格优惠”,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查明,执法人员会同农业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驾驶的五菱轻型厢式货车货箱内仅发现4包“全城热恋16-17-18”微生物菌剂(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B20287-2006《微生物菌剂》)产品,适用作物“小白菜”。同时,还发现当事人驾驶的五菱轻型厢式货车车厢右侧底部有一红色扩音器,正循环播放“卖肥料,高效复合肥料,水稻肥,厂家直销,价格优惠”等内容。当事人现场陈述其仅有上述微生物菌剂一种产品销售,从未销售过音频中所称供水稻使用的复合肥产品(执行标准GB/T15063-2020《复合肥料》产品)。经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当事人流动售卖的产品符合GB20287-2006《微生物菌剂》产品标准。经市场询价,当事人流动售卖的微生物菌剂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农用菌剂产品的市场销售价,且明显低于51%(氮磷钾)复合肥的市场销售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产品事关农业生产,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易误导不特定农村消费者,具有民生属性,该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农业农资领域的不法行为,对规范农村市场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保障区域粮食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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