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4日,唐山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农业办公室《关于呈送王滩镇××农资店涉嫌售卖百草枯农药线索的报告》,称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王滩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唐山海港王滩镇××农资经销部内查获百草枯可溶胶剂农药13瓶。唐山市农业农村局立即立案,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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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唐山海港王滩镇××农资经销部经营者石某于多年前购进百草枯可溶胶剂2箱,规格为100克/瓶×40瓶/箱。

2020年9月26日我国境内禁止销售百草枯可溶胶剂前,已销售66瓶,后将剩余14瓶百草枯可溶胶剂存放于其农资经销部后门口外北侧院内。

2022年4月18日,石某妻子苗某某以10元/瓶的价格售出1瓶,其余13瓶后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王滩派出所执法人员查获。    

根据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45号、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8]17号)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9号的规定,百草枯属于仅限出口的农药产品,禁止在我国境内销售。

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百草枯可溶胶剂在境内销售;禁止在我国境内销售仅限出口农药产品,违者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未取得境内使用登记有关规定查处。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唐山海港区王滩镇××农资经销部经营的百草枯可溶胶剂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应按假农药处理。
涉案百草枯可溶胶剂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1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的规定,唐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按照假农药处理的百草枯可溶胶剂,没收违法所得1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百草枯可溶胶剂13瓶,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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