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农资公司明知销售的肥料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且当地执法部门已经介入抽样送检的情况下,将剩余部分不合格产品全部售出,导致其流入农业生产环节。近日,海南省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企业作出处以罚款7.5万元的决定。
今年5月12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的违法线索,对位于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海榆西线155号,海南迈穗农资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主力菌复合微生物肥料”进行检查。 经查,由澄迈县农业农村局监督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主力菌复合微生物肥料”,涉事公司已全部销售完毕,涉事公司对该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无异议。 当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经对涉事公司进行询问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其违法事实,于今年5月27日终结案件调查。 涉事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迅速抛售问题肥料 据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现已查明,涉事公司销售的不合格复合微生物肥料,生产商为邯郸市沃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40kg/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2日,执行标准为NY/T798-2015、Q/HWQ 18-2021,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20)准字(8589)号。 海南迈穗农资发展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肥料28吨,进价每吨1000元,总价28000元;至抽检时已销售13吨,售价每吨1800至2000元不等;在案涉产品经抽样送检后,涉事公司即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迅速将剩余15吨不合格肥料全部售出,致使全部涉案产品已实际流入农业生产环节。 经澄迈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15吨不合格肥料市场价值为30000元。由于销售价格与进货价一致,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主观故意明显 依法从重处罚 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海南迈穗农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不仅未尽到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且明知销售的微生物肥料可能不合格,但仍然继续销售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涉事公司虽属首次违法,但鉴于涉案产品为农资产品且数量多达15吨、数量较大。此外,涉事企业销售的其他批次复合微生物肥料,曾被种植户反映造成农作物减产,相关结论虽尚未最终认定,但已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其社会危害较重,符合从重处罚情节,因此依法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及自由裁量理由,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涉事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作出处以罚款7.5万元行政处罚。 目前,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涉事公司送达《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澄市监处告字〔2026〕23号),依法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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