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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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款蚊香产品,标注农药登记证号:WP20130142,其产品外包装商标“卫家枪手”字号大于农药名称“蚊香”字号,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22项第一款,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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