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地监管部门进行了农资打假整治行动,不合格农药产品仍是“重灾区”,涉及多地多企业,不合格内容也是花样百出。
1,贵州省
近日,据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该省在2025年农资打假整治行动中,通过对182批次农药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检,发现4批次产品存在有效成分质量分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问题,涉及河北、河南、安徽、山东四省企业。
此次抽检是贵州省五部门联合开展农资打假整治行动的重要环节。
公告显示,不合格产品包括河北安格诺农化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30%硝・烟・莠去津可分散油悬浮剂”、安徽兴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32%滴酸・草甘膦水剂”、山东润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以及山东绿丰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0%高效氯氟氰菊酯水乳剂”。
针对农资打假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不合格农药产品,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已责成地方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不合格农药产品情况如下:
一、标称“河北安格诺农化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瀚斯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30%硝·烟·莠去津可分散油悬浮剂”,有效成分质量分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二、标称“安徽兴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32%滴酸·草甘膦水剂”,有效成分质量分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三、标称“山东润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有效成分质量分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四、标称“山东绿丰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0%高效氯氟氰菊酯水乳剂”,有效成分质量分数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2,安徽省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农业农村局日前连续查处三起经营假劣农药案。
何*祥经营的“草剑客®40%氰氟草酯可分散油悬浮剂”,其外观检验结果为清澈透明液体,不符合技术要求可流动、易测量悬浮液体,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购进该农药1件,共40瓶,进货价格为320元/件,销售单价10元/瓶,售出10瓶,违法所得100元,货值金额4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4000元。
吕*军经营的“阔达1号®8000IU/微升苏云金杆菌悬浮剂”,经检验,含有擅自添加的隐性成分氯虫苯甲酰胺,判定为假农药。当事人购进该农药1件,共50瓶,已售出10瓶,销售单价4元/瓶,违法所得40元,货值金额2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5500元。
唐*兵经营的“稻超叟®40%氰氟草酯可分散油悬浮剂”,其外观检验结果为清澈透明液体,不符合技术要求可流动、易测量悬浮液体,判定为劣质农药;“油钦®240克/升烯草酮乳油”的烯草酮质量浓度(g/L)检验结果为179,不符合技术要求228~264,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购进“稻超叟®40%氰氟草酯可分散油悬浮剂”1件,共100瓶,销售单价12元/瓶,货值金额为1200元;“油钦®240克/升烯草酮乳油”的进货票据当事人未提供,进货数量为60瓶,销售单价5元/瓶,货值金额为300元。
上述2种不合格农药货值合计为15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郎溪县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油钦®240克/升烯草酮乳油”56瓶;2.罚款4000元。
3,四川省
近日,四川老牌国货品牌“春娟”、“红玫瑰”关联方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风集团”)因生产的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受到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显示,没收违法收得4.01万元,处以货值金额0.2倍的罚款5.42万元,罚没共计9.43万元。
4,福建省 2025年以来,泉州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一批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农药的案例为: 2025年8月19日,晋江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晋江市某农资店经营假冒伪劣农药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查,确认该农资店经营的“4.5%高效氯氰菊酯乳油”农药,有效成分含量远低于标准规定,且该农药标称企业并非其实际生产企业,属于假农药产品。 该农资店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晋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没收涉案假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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