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经营劣质农药及不执行农药经营台账制度案。

经查,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14种农药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货值金额达274877元;14种农药均未建立采购、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查证;当事人虽有退货意愿并采取相应措施,但是到案发之日,未实际退货。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以下情形:1.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扩大,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当事人自愿申请并在执法机关监督下,自费将14种过期农药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2.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补救。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供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并且联系供货商表达了退货意愿及采取相应措施;3.系初次违法且社会危害程度低。当事人案发前没有被执法机关处罚过,截止到本案调查结束,执法机关没有发现也未接到购买当事人农药使用后有不良后果的反映,社会危害性不高。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经集体讨论决定,江川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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