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号: 冀市监石处【2025】13013025000050号

当事人:河北新世纪肥业有限公司

摘要:河北新世纪肥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复合肥料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被无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经查实,该公司销往宁阳县文涛农资超市的2吨新世纪”牌复合肥(货值2700元)及销往临漳县秀芳农资农业店的9吨凯磷三环”牌复合肥(货值13900元)经两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均不合格,总货值金额达16,600元,违法所得55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鉴于无减轻或加重情节,按一般处罚档次裁量,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50元,并按货值金额2倍处以罚款33,200元(合计罚没33,750元)。

一、案件事实

  1. 违法产品

    • 销往宁阳县文涛农资超市:“新世纪”牌复合肥 2吨(货值2,700元);

    • 销往临漳县秀芳农资店:“凯磷三环”牌复合肥 9吨(货值13,900元)。
      总货值:16,600元;违法所得:550元(销售价减成本价)。

  2. 证据链

    • 现场笔录(企业停产、无库存);

    • 询问笔录(确认生产销售细节);

    • 两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合格检验报告》;

    • 企业认可结果且未申请复检。

二、处罚依据及裁量

  1. 违法定性: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 处罚条款

    •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300%罚款。

  3. 裁量基准

    • 适用河北省一般行政处罚档次(罚款幅度:货值金额 1.25倍至2.25倍);

    • 罚款按货值 2倍(33,200元)执行。

三、处罚决定与执行

  1. 罚没款项

    • 没收违法所得 550元

    • 罚款 33,200元

  2. 缴纳要求

    • 期限:收到决定书 15日内

    • 方式:凭缴款码 1301302500000030082x 至河北省6家指定银行或电子支付缴纳。

  3. 逾期后果

    • 每日加处 3%滞纳金(不超罚款本金);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法律救济

如不服决定,可:

  1. 行政复议:60日内向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

  2. 行政诉讼:6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

注: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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