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两款农药均为假农药


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农林水务局日前连续查处两起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合肥*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店,售出“百灵蛾蚋药”农药(标称有效成分:除虫菊酯;登记证号:PD20101454;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013;产品标准证号:GB19337-2003;产品规格:500/瓶;生产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沙滩镇洋关开发区)16瓶,销售所得3329元。经核实,该产品系套用他人农药登记证,应按照假农药处理。


合肥*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店,售出“百灵蜱虫清”农药(标称有效成分:除虫菊酯;登记证号:PD20101454;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013;产品标准证号:GB19337-2003;产品规格:500/瓶;生产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沙滩镇洋关开发区)5瓶,销售所得1440元。经核实,该产品系套用他人农药登记证,应按照假农药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两当事人均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合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鉴于两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认识错误,交代违法事实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包河区农林水务局责令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分别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3329元;2.并处罚款5500元;合计罚没款8829元”和“1.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2.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64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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