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2025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常某在寿县王某承包地操作无人机播撒肥料期间,为防止肥料喷洒至地界外,常某跟着无人机到施肥田地的边界查看,返回时无人机先飞回,因疏忽大意,常某未打开摄像头,且未在无人机降落点附近安排专人看管,导致无人机的桨叶击打到被害人顾某头部。


事发后,常某拨打120、110,并在现场等待处理,2025年3月14日11时25分,被害人顾某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顾某符合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特征。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常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常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结合其主观恶性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其上述刑罚。

点赞(361)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