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小标的化肥欠款纠纷。
去年3月,当事人常某在当地某种子化肥商店购买了33袋化肥,价款总计4735元,并当场出具了欠条。可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常某却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商店老板多次讨要未果,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送达时,常某情绪非常激动,拿着自家地里的苞米棒,向法官诉说着委屈。“法官,你看看这苞米棒多小,我一个农民就靠种地生活,可是用了他家化肥后,严重减产。我不是故意赖账不还,就是咽不下这口气!而且我连种子也是买他家的,收成不好,肯定和他们卖的东西有关!”
得知常某拒绝还款的理由后,法官又联系了商店老板询问情况,商店老板气愤地表示:“附近很多人都会来我这购买化肥农药,如果化肥有质量问题,不可能就他一家出现减产,再说他家的苞米都还没打,怎么能确定减产。”
面对剑拔弩张的双方,承办法官认为,若直接进行判决,不仅无法真正化解矛盾,还可能引发执行难题,甚至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官决定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沟通,尝试化解矛盾。
法官耐心听取了常某的诉求,随后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若认为化肥或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向其说明继续拖欠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在面对商店老板时,法官则从商业信誉和长期经营角度出发,劝说其体谅常某的难处,适当作出让步。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常某当庭一次性给付商店4200元化肥款,双方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因买卖、借贷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对于交易双方而言,应务必重视书面凭证的签订,明确约定商品质量、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从源头避免纠纷。若发生争议,双方应保持理性克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不当维权方式。同时,若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当留存证据(如产品样品、检测报告等)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经营者也需积极配合调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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