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2025年3月1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接到喜德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线索,喜德县农业农村局近期查处一批标签内容为“标称商标:河北XX;标称生产企业:河北XX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河北省XX市XX路XX号;邮编:0560XX;电话(传真):0310-40421XX,40420XX;服务电话:(0310)40889XX;农药登记证号:PD85105-XX;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01XX;产品标准号:GB25XX-2008;生产日期:2024年8月8日;质量保证期:两年;规格:340毫升/瓶”的敌敌畏(有效成分含量:77.5%,剂型:乳油),该批次敌敌畏标签上生产许可证号有误,并且二维码扫描后无任何信息。通过调查,该批次敌敌畏是从凉山州XXX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购入。


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于2025年3月10日当天下午对凉山州XXX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敌敌畏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2日通过网络采购涉案敌敌畏20箱,每箱20瓶,合计400瓶、136000毫升,共计2600元(130元/箱),又分别于2025年1月15日、1月19日、2月16日和2月20日,以140元/箱的单价将上述敌敌畏全数销售,销售总收入共计2800元。


当事人凉山州XXX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鉴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9日提交了整改完成凭据,履行了整改义务,凉山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2.没收已召回的违法经营的农药敌敌畏共8件(160瓶);3.罚款18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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