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9月24日消息显示,漳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结全市首例委托加工农药产品违规标注受托人商标案件。该案中,厂家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违规标注受托人商标,辖区一农资公司因销售该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被依法行政处罚。

记者第一时间致电漳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试图了解涉事企业具体名称,但电话无人接听。随后,记者向行业内人士了解情况,此类违规操作在行业内并非个例,常见模式为:A公司持有农药登记证,委托B公司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包装上实际标注的却是B公司的商标。
今年6月,执法人员在协助相关部门案件调查中发现,辖区某农资公司在售的2款农药产品标签标识存在疑点:委托方企业名称和受托方生产企业名称相似,产品标签左下角名称仅一字之差。
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该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商标均未备案;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该产品在商标转让备案之前生产,且先行标注了受托人的商标。
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明确要求,“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商标”。该公告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涉案农药产品标签标识商标违反此项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规定,该农药产品系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采购、销售该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此类违法行为的隐蔽性极强,以往常被当作普通标签不规范问题忽视。据漳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消息,其本质是以委托加工之名变相转让标签标识商标,同一登记证下的农药产品被打上不同企业的商标,同一生产企业注册名字极其相似容易混淆的商标规避相关规定,农药登记证违规借用、变相流转等违法行为。极易误导农户选药用药,埋下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扰乱农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从全国范围看,自“一证同标”新规落地以来,市场监管力度持续加码。今年7月,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出通知,明确“市场上发现修改前的旧商标标签产品,按标签不合格处理”,直接堵死了企业借“旧标流通”打擦边球的退路。需要注意的是,该通知针对的是企业变更商标后仍在市场流通的旧标产品,而非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尚在有效期内的合规旧标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