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经查,邢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扩大市场销量,在采购河北***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氯·啶虫脒时,要求企业在产品包装和产品标签上分别印制带有经营者公司名称的“**科技”字样。生产企业业务经理房**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生产标签带有“**科技”字样的高氯·啶虫脒产品20箱(4800瓶),202531日销售给邢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邢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刘**202534日,以每箱768元的价格,将上述20箱农药产品销售到威县章台镇的威县**农资门市,货值共计15360元。


2025418日,邢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将上述20箱(4800瓶)带有“**科技”字样的高氯·啶虫脒产品召回,并退回厂家。该批次高氯·啶虫脒产品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以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的规定,应认定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将销售的涉案农药进行召回,并退还至厂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从轻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9月版农药部分),邢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并作出如下从轻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5360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5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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