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经查,邢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扩大市场销量,在采购河北***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氯·啶虫脒时,要求企业在产品包装和产品标签上分别印制带有经营者公司名称的“**科技”字样。生产企业业务经理房**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生产标签带有“**科技”字样的高氯·啶虫脒产品20箱(4800瓶),于2025年3月1日销售给邢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邢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刘**于2025年3月4日,以每箱768元的价格,将上述20箱农药产品销售到威县章台镇的威县**农资门市,货值共计15360元。
2025年4月18日,邢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将上述20箱(4800瓶)带有“**科技”字样的高氯·啶虫脒产品召回,并退回厂家。该批次高氯·啶虫脒产品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以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的规定,应认定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