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某公司采购、销售包装不符合规定的套餐农药案
2024年3月4日,广陵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12月15日从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采购葱蒜五宝1箱(140克*50袋)。当事人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涉案产品,销售价格8.5元/袋,货值金额425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涉案产品20袋,销售金额170元。当事人积极将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并将存于句容仓库的剩余30袋葱蒜五宝退回厂家。本机关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17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广陵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并参照《扬州市广陵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将产品下架,并回访购买者,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将涉案产品及时退回厂家,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扬州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3年10月25日,扬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市某农资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门店内销售的一种农用助剂产品标有“虫卵同防”等防控害虫的文字,为进一步核实该产品的合规性,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了执法抽检,经检测,该批次产品中含农药成分4-(三氟甲基)烟酰胺质量分数1.1%。该农用助剂标签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经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也未查询到登记信息,认定该产品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2023年12月29日,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某农资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未核实供应商资质的情况下于2022年9月26日通过微信线上购进涉案产品25瓶,进货价格为15元/瓶,销售了7瓶,销售价为20元/瓶,认定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40元,货值金额为500元。扬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剩余涉案产品17瓶,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