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农业农村局日前查处一起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当事人宁乡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通过***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销售团队业务员殷某,采购溴氰菊酯25克/升1箱(12瓶),采购价格为840元1箱(12瓶),要求业务员殷某全部撕掉溴氰菊酯标签发往江西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殷某按照要求,指挥杭州仓库发货人员撕掉溴氰菊酯农药产品标签发货。同日,当事人将该批农药产品以9800元的价格向江西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销售的产品名称为“灭蚊蝇药水”。2026年6月6日,投诉人退回10瓶购买的“灭蚊蝇药水”;2026年7月6日当事人退赔投诉人8000元;2026年7月22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反映,与投诉人协商达成一致,已退款800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2.没收11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3.没收退赔后违法所得1800元;4.罚款6350元。罚没款合计8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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