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法治广元”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组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广元某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作出的化肥(肥料)违法处罚案,被该县司法局认定构成乱罚款并依法撤销,相关问题线索同步移交县纪委监委。

记者在发布的案例中了解到,涉案肥料产品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根据2020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20〕15号),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已取消行政登记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涉案肥料生产主体已在产品投产前完成法定备案,备案产品参数、品类与涉案肥料产品一致。
案例指出,广元某县农业农村局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三重执法问题:
一是法律适用错误,仍援引2000年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已失效的登记许可内容,与调整后的现行国家农资监管规定不符;
二是法律依据层级不当,依据部门规章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关于部门规章无权设定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的规定;
三是事实认定不清,未全面核查企业肥料产品备案信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涉嫌乱罚款。
针对上述问题,广元某县司法局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农业农村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按照整治要求将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监督意见书后,从已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