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法治广元”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组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广元某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作出的化肥(肥料)违法处罚案被该县司法局认定构成乱罚款并依法撤销,相关问题线索同步移交县纪委监委

记者在发布的案例中了解到涉案肥料产品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根据2020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20〕15号),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已取消行政登记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涉案肥料生产主体已在产品投产前完成法定备案,备案产品参数、品类与涉案肥料产品一致


案例指出,广元某县农业农村局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三重执法问题


一是法律适用错误,仍援引2000年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已失效的登记许可内容,与调整后的现行国家农资监管规定不符;


二是法律依据层级不当,依据部门规章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财物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关于部门规章无权设定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的规定


三是事实认定不清,未全面核查企业肥料产品备案信息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涉嫌乱罚款。


针对上述问题,广元某县司法局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县农业农村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按照整治要求将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监督意见书后,从已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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