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典型案件,其中七大案件涉及农药违规使用。


豇豆氯氟氰菊酯农残超标案
2024年7月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对市辖区某村蔬菜种植户邢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邢某某种植的豇豆已经达到上市标准,并正在采收准备销售。经检测,豇豆样品常规农药氯氟氰菊酯残留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经立案查明,邢某某于7月8日将自己种植的豇豆在周边夜市上自主进行销售,共采收销售15千克,销售金额45元,销售的豇豆已无法追回。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550元。

芹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超标案

2023年12月25日锦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主要内容为:锦州市太和区大薛乡某村村民黄某某销售给锦州市凌河区某某蔬菜店的芹菜经抽样检测农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超标。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承认在芹菜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查明该批次芹菜共采收销售5千克,销售金额15元。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锦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500元。

螺丝椒噻虫胺超标案

2024年1月4日,沈阳市于洪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主要内容为: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某村村民李某种植销售给马三家市场某蔬菜摊的螺丝椒检测出常规农药噻虫胺超标。通过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自认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并指认现场。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种植地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已没有任何农产品。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处土地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检查过程当事人较为配合。经调查,当事人种植销售的该批螺丝椒共销售4.5千克,销售金额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从轻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3元;罚款500元。  

菠菜上使用蔬菜禁用毒死蜱案

2024年3月29日,丹东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姜某某种植的待上市菠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其生产的菠菜含有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因毒死蜱属于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姜某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丹东市农业农村局于4月30日将姜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移交丹东市公安局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经侦查,无实证证明姜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该案予以退回,于是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进行案件查处。

经调查,姜某某虽不承认在种植菠菜期间使用过农药毒死蜱,但对丹东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抽检结果无异议。经调查当事人种植销售的该批次菠菜为50千克,销售金额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1030元。

草莓烯酰吗啉超标案

2024年5月,东港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草莓定量检测结果超标的函》,内容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的晋江市池店镇某水果商行销售的草莓烯酰吗啉超标,该批次不合格草莓是从东港市潘某某处采购的。

执法人员立即到潘某某调查,现场已无草莓种植,也未发现烯酰吗啉等农药产品。经调查,该批次草莓确系当事人销售,共销售草莓大果15千克,每千克58元,小果5千克,每千克50元,销售金额1120元。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参照《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罚款600元。

茄子上使用蔬菜禁用氧乐果案

2023年10月9日朝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监督抽查结果调查处理的通知》,2023年第三次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抽检到的符某某销售的茄子样品含有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氧乐果。收到通知后,执法人员联系当事人对检测结果进行确认,依法告知复检等权利,当事人未要求复检,并在检测结果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种植涉案茄子已售完,茄子秧已经拔除,共销售30千克,销售金额62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购买农药的凭证及农药使用记录,并否认其使用过氧乐果。因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朝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1月3日将案件移送至朝阳市公安局。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院审查后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起诉,并于5月23日向朝阳市农业农村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2元;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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