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某农资门市经营劣种子等

违法行为案


案情摘要:

2024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农牧局收到市农牧科学研究所上报的《包头市2024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检结果》的报告及佐证材料。在包头市农作物种子市场春季抽检中发现,某农资门市经营的玉米种子“xx62”,经包头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检测纯度为93.6%,该种子纯度标签标注值为97.0%,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判定为纯度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劣种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农牧局将证据材料转至该农资门店所在旗县区农牧局执法大队,并督促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办。


处理结果: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2024年4月2日从山西省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玉米种子“xx62”共100袋,规格为6000粒/袋,截止2024年5月13日共销售10袋,销售价每袋80元,剩余未销售90袋由于已过玉米播种期于2024年6月5日退回厂家,未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本次涉案种子违法所得共计800元,货值金额总计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46000元。共计处罚46800元。


种子纯度是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反映了种子中所含异种种子、杂草种子、病害和机械杂质等杂质物的百分比,品种纯度是种子的主要质量指标,影响作物的产量和产品品质。种子纯度不合格一般判定为劣种子,销售劣种子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还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来源:内蒙古包头市农牧局种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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