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卢某某在地摊上经营的涉案散装老鼠药,经抽样检测,溴敌隆质量分数为0.0049%。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老鼠药共34.8千克。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分装成小包销售涉案老鼠药,约400-500克/包,售价5元/包,案发时经营收入共7元。本案案值348-435元,违法所得为7元。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本案的违法情节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青秀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2.没收散装老鼠药34.8千克;3.没收违法所得7元;4.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07元。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将散装农药自行分装成小包,涉嫌构成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推荐阅读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 编辑:胖虎 加入组织 加入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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