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日前通报查处的一起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典型案例,违法当事人因无证经营农药,且不按期缴纳罚款,被强制执行超百万元。

2025年5月16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农药存放在某农资经营部仓库。根据线索,5月19日,执法人员对某农资经营部仓库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戊唑醇等一批农药,农资经营部称该批农药是当事人的,并提供了当事人的信息为康某某。


5月21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康某某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


经调查取证证实:2025年2月底至案发时,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租用宜兴市某镇某农资经营部仓库的方式开展农药经营活动,现场查获农药产品46种,经价格评估上述46种农药货值金额为73581.68元。当事人共销售农药给李某某等6个农户农药的货值金额为16910元,农药售出后除1户农户付给当事人农药款25元外,均将其余农药退回给了当事人,当事人销售给丁某某农药杀菌剂和麦甜组合农药2800元。当事人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合计90491.68元,查得当事人违法所得2825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身为某植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从事农药推广销售工作,理应知晓经营农药需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与相关人员串供,提供虚假证据,隐瞒当事人经营农药的真实进销货情况,干扰案情调查,主观上缺乏认错悔过态度,参照《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之规定,本应当对当事人从重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反该规定,从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案发时,违法经营农药的时间较短,所取得的违法所得仅2825元,经宜兴市农业农村局集体讨论,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一般处罚处理,参照《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的,符合一般处罚之情形,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8500元以上325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之规定。2025年12月30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46种;2、没收违法所得2825元;3、处货值金额6.5倍罚款,罚款588195.92元;4、当事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罚没款合计591020.92元。


2025年12月31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农(农药)罚〔2025〕18号)。2026年1月6日,由于家庭困难,当事人向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罚款。1月8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当事人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限当事人于2026年1月15日前缴清没收的违法所得,限当事人于2026年5月31日前缴清罚款。同日,当事人缴纳了违法所得2825元。


由于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缴纳罚款,2026年7月9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宜兴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未缴纳的罚款588195.92元和加处的罚款588195.92元申请了强制执行。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才能经营农药。本案违反了国家对农药管理的相关法规,扰乱了农资市场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究其原因,在于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中,当事人因家庭经济困难,向处罚机关提出减轻处罚的要求,但经济困难不是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条件。本案提醒广大农药经营对象,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农药,农资经营不得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必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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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药市场信息

编辑:胖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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