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湖南、云南、贵州、山东、重庆等多地公布了一批农资领域行政处罚案例,涉及销售不合格化肥、经营劣质农药、标签违规、无证经营、包装不合格等典型违法行为。 销售不合格化肥 河南洛阳:“有效磷”含量不符合国标 2026年4月27日,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嵩县某生产资料公司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批复合肥料“有效磷”含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购进涉案复合肥160袋,进价为120元/袋,以130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收入16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7月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湖南多地:氯离子指标、氧化钾指标不合格 洪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乡镇农资市场专项检查中,抽检安江镇某肥料店在售硫酸铵,查实产品氯离子指标不合格。该案涉案货值9375元,违法所得2804.4 元。执法机关没收剩余不合格肥料,并处相应罚没款合计12179.4元。 桃江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五洲丰”复合肥同样检出氯离子含量超标。执法人员依照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抽样送检,确认产品不合格后迅速立案,查实不合格复合肥共计8吨。监管部门依法没收全部库存劣质肥料、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阻断不合格农资流向农田。 张家界市永定区某农资经营部购进7吨不合格复合肥对外销售,产品氧化钾指标未达到标准要求。该局依法责令经营者整改,处以与货值等额罚款。同时深挖源头,将上游生产企业线索移送属地监管部门,启动跨区域联合溯源追查,实现“查处一起、溯源一线、整治一片”。 经营劣质农药:售卖过期农药 云南瑞丽:货架摆放过期农药,罚款2000元 2026年7月29日,瑞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瑞丽市某农资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架上摆放着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包括噁酮·霜脲氰、精草铵膦铵盐、2甲4氯钠、氟啶虫酰胺、苯甲·嘧菌酯等5个品种。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和第五十六条处罚标准,执法部门没收全部涉案过期农药,并处罚款2000元。 贵州六盘水:39袋过期农药被查,罚款2100元 2026年7月2日,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唑醚·氟环唑”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共39袋(10克/袋),合计390克。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处罚标准,以及《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的规定,执法部门没收全部涉案过期农药,并处罚款2100元。 农药标签违规:标签不符合规定 山东潍坊:农药标签不合规,罚款23.3万元 近日,潍坊市农业农村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山东瑞喜登药业有限公司在农药生产中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的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关于农药生产企业违法生产的产品处罚标准和《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二类第7项“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基准”,执法部门做出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农药、标签卷材、外包装箱、空瓶及原料;处货值金额3.2倍罚款,共计233088元。 无证经营:未办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云南红塔:无证经营农药,罚款5288元 2026年7月15日,玉溪市红塔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农药的举报,立即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店内陈列有大量农药,涉及彪阔·乙羧氟草醚、匠心竞秀·烯酰吗啉、百农思达·唑醚氟环唑、潜灭·灭蝇胺等9个品类,共计428袋、34瓶。经查验台账,该店已销售部分玉米杀菌药、杀虫剂等产品。经查,该农资店既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没收全部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1097元);没收违法所得288元;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288元。 销售包装不合规农药:无生产日期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罚款5000元 2026年5月7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沙子镇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裕龙化肥便民店的货架上发现5袋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敌草隆除草剂(后续又回收7袋,共计12袋)。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农药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等内容。 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执法机关作出处罚:没收12袋敌草隆,罚款5000元。 来源:综合网络 编辑:胖虎 加入组织 加入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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