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关于2011年年底召开的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对草甘膦复配水剂问题做了如下描述:2009年农业部、工信部第1158号公告要求草甘膦水剂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30%。会议认为,草甘膦复配水剂也应执行此规定,建议停止受理和批准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复配水剂的田间试验和登记,对于已经批准的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复配水剂,限期进行含量变更。

   截止2012年2月15日,从农业部药检所登记查询平台了解到,草甘膦复配水剂尚未取消,关于该产品停止受理及限期含量变更等问题还没有正式文件出台。

本文来自中国农药第一网,转载请注明,谢谢!!!!!!!!!

点赞(867)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4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