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2013年第110号公告,部署开展新一批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其中包括农药产品如下表:
可湿性粉剂
乳油
水剂
水乳剂
原药
质检总局要求:(1)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2)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2013年第110号公告,部署开展新一批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其中包括农药产品如下表:
可湿性粉剂
乳油
水剂
水乳剂
原药
质检总局要求:(1)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2)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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