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24年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行为定性问题的意见》(农办法函〔2024〕19号)就已经公开发布,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药经营单位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没想到,到了2025年10月份,竟然还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离开许可营业场所销售农药,结果被执法机关查获。近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农业农村局就查处了一起此类案件。

经查,2025年10月31日,某农资店经营者未在经营许可场所经营农药,而是到许可外的场所经营农药,根据农办法函〔2024〕19号,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视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36页种植业部分序号52的规定,平塘县农业农村局对涉案农资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16种农药;2.处罚款人民币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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