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果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一起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一案,经平果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已审理结束。


2024年11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到坡造镇开展农药经营领域执法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在检查至当事人位于坡造镇龙马街平果县坡造****经营部时,发现经营店内摆售未标注农药登记证的“灭鼠药王”农药共计75包,摆售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21、规格为5千克/桶、生产日期为2022/02/15的“滴酸–草甘膦”农药3桶共计15千克;另有规格为10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22/03/02的“滴酸–草甘膦”农药3瓶共计3千克;有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112,规格为10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20/03/31的“敌草快”农药4瓶共计4千克;有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32668,规格为1000克/瓶,生产日期为2022/01/07的“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1瓶共计1千克,上述三个农药产品标注的保质期为二年,至检查时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应认定为假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应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经电话请示平果市农业农村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所查获的涉案农药产品进行证据先行保存登记,异地保存于涉案物品仓库。


2024年11月4日,平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同意,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11月7日,执法人员按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平果市农业农村局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1月12日,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执法大队办公室就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价值及进销货状况接受调查,并对涉案物品现场照片等证据进行确认。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从游商手中购买并在平果县坡造****经营部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灭鼠药王”农药25包,获利50元;当事人于2024年2月16日后仍经营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滴酸–草甘膦”农药1桶,获利80元;2024年3月3日后仍经营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滴酸–草甘膦”农药2瓶,获利40元;2022年4月1日后仍经营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敌草快”农药3瓶,获利120元;2024年1月8日后仍经营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4瓶,获利8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平果市农业农村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灭鼠药王”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滴酸–草甘膦”、“敌草快”等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法提供查获农药产品的进货及销售票据,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一、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的规定,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二、农药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货值金额”,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规定执行。”的规定,当场查获的物证与当事人供述一致,供述的进货价格与销售价格符合经营日常,予以采信,故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370元。

2024年11月27日,平果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平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农药>罚告〔202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正规渠道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3 条裁量幅度“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第34 条裁量幅度“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行为,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已先行登记保存的“灭鼠药王”农药共计75包,“滴酸–草甘膦”、“敌草快”等农药23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柒拾元(¥370.00元);

3.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4.对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柒仟叁佰柒拾元(¥737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果市农业农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指定银行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果市人民政府或百色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平果市农业农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点赞(328)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