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防灾减灾宣传周期间,山西省检察院发布一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郑某某、徐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郑某某、徐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郑某某与徐某某商议在太原市某村建设除草剂生产工厂,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相关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并储存硫酸二甲酯等物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除草剂。2024年1月31日,相邻养殖场仓库因电器线路故障起火,引发该除草剂厂发生火灾爆炸,过火面积500平米,造成土壤损害价值量化数额2.4万余元,应急处置费用64万余元。经鉴定,在该除草剂厂房中查扣的反应釜、储罐内液态物质均为危化品。


2024年2月1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1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2月12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人对危险物品处置费用和土壤污染损害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郑某某、徐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准确认定案件因果关系。本案中除草剂厂发生火灾爆炸系多因一果。检察官开展现场调查,通过查看养殖场与除草剂厂的距离、现场环境、危化品的存放位置等,结合消防部门专业咨询意见,确定养殖场电路故障起火是诱因,除草剂厂未采取安全措施存储易燃易爆物质是导致火灾爆炸的决定因素,郑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管制规定购买并随意堆放危化品,应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检察官还在事故现场发现遗留的伪劣除草剂包装袋和危化品储存罐,遂将安全隐患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二)科学把握“毒害性”物质判断标准。涉案物质主要成分为硫酸二甲酯,需要确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毒害性”物质。检察官通过查阅危险化学品目录、阅研相关案例、咨询行业专家,认定硫酸二甲酯属于受国家管控的危化品,具有刺激性和腐蚀性,接触人体后可导致皮肤灼伤、眼睛刺痛和呼吸困难,与浓氨水、碱、酸和强氧化剂可产生剧烈反应,有起火爆炸危险,足以危害公众人身安全、污染自然生态环境,符合“毒害性”物质的判断标准。


(三)推动修复社会损害。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向郑某某、徐某某阐明了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依据、司法政策,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徐某某表示认罪悔罪,愿意积极赔偿损失。检察机关两次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辩护律师进行会谈,徐某某缴纳了40万元应急处置金用于危险处置和土壤修复。


(四)全面消除安全隐患。针对现场遗留的伪劣除草剂包装袋和危化品储存罐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推动有关部门开展了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及“安全生产”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形成打击非法“小化工”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非法买卖、储存危化品行为安全隐患大、危害范围广。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根据案件情况深入现场调查,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修复社会损害;强化一体履职,凝聚工作合力,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为区域公共安全治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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