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南宁横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4年6月27日,横州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在某农资经营部查获18瓶无标签白色瓶农药,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对涉案18瓶无标签白色瓶农药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7月4日,对该农资经营部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擅自把农药标签撕掉后再出售,18瓶无标签农药中含6瓶甲维·虫螨蜻、6瓶噻虫嗪、6瓶联菊·啶虫脒,均通过物流发货而来,共3种农药。每种农药使用1瓶来搭配成一组销售,每组售价40元,即本案货值240元,在案发前已经销售4组,获利160元,违法所得160元。

横州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标签农药的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属经营假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横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8瓶;2.没收违法经营所得160元;3.罚款5000元。以上共计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6瓶,罚没款5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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